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肖桄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执行人:黄小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执行人:李中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桄皝、黄小情、李中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桄皝、黄小情、李中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桄皝、黄小情、李中立名下财产。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桄皝、黄小情、李中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4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