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金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尤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尤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尤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张金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杨昌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金兴与被执行人尤璇,张金聪,尤钍成,杨昌龄,尤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兴与被执行人尤璇,张金聪,尤钍成,杨昌龄,尤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金兴与被执行人尤璇,张金聪,尤钍成,杨昌龄,尤翔经协商,于2020年8月31日自愿达成以分期方式清偿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9)闽0430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元军

代理审判员  叶开英

代理审判员  饶志强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执 行 员  刘建国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龚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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