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宇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东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983934XD。

法定代表人:宋连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龙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16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75883528XP。

法定代表人:梁宝灵,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宇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龙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任丘市宇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安龙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存款(账号:90×××21)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龙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存款(账号:90×××21)65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宇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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