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大朱庄村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福国,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红牙合村村民,现住该县浩门镇御馨花都15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朱学林与被告王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学林,被告王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维修好冷库并向原告交付冷库,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1470元,清洗冷库费用以及运费共400元,合计1187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份,被告因需要冷冻牛头向原告借用冷库,原告答应将冷库借给被告使用,并将冷库钥匙交于被告。在被告使用完冷库后原告发现冷库的开关坏了不能自动运行制冷,被告一直推脱不予维修冷库,导致冷冻的31袋鸡全部腐烂发臭造成原告损失。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既不承认也不赔偿,时至今日被告依旧未向原告赔偿损失,也未修好冷库。        

被告辩称

被告王福国辩称,不同意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冷库被告只借用了5天,2021年4月3日结束使用,随即将钥匙归还原告。在被告结束使用两个月后,原告告知被告冷库中冷藏的鸡肉腐臭,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以下证据: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拟证明原告的鸡肉都是符合规定的;        

2.销货清单,拟证明腐臭的鸡肉的价值及鸡是2021年2月18日进货的;        

3.马忠寿出具证明,拟证明鸡肉腐臭后进行冷库的清理及拉运支出的费用;        

4.视频及录音,拟证明原告冷库鸡肉腐臭的事实及冷库开关损害原告与被告协商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鸡肉在冷库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腐臭,冷库制冷开关损害也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视频及录音无法证明原告冷库的开关损坏不能自动运行制冷是被告借用期间损坏的事实,动物检疫合格证及销货清单无法证明腐臭的鸡肉的斤数及价值,马忠寿出具了证明但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74元,减半收取计48.37元,由原告朱学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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