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贵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系温贵彪妻子。

被告:秦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贵彪与被告秦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贵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琴、被告秦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温贵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共计8100元整。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到被告处就职,任职水泵管制作加工工作,日工资为200元。被告从始至终从未支付过原告一分工资,截止今日原告的工资总计人民币8100元仍全部未予发放。被告在交接清单中认可该项欠新金额,但无法提供确切的偿付日期。

被告辩称 秦建平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经过及欠款数额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温贵彪于2015年7月到被告秦建平处就职,任职水泵管制作加工工作,日工资为200元。现被告秦建平欠付原告温贵彪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劳务工资8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贵彪已经向被告秦建平提供劳务,被告秦建平应足额给付劳务工资,被告秦建平对所欠原告温贵东工资81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温贵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贵彪劳务工资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秦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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