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高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审理经过

关于郑春红与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100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高尚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高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高尚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郑春红欠款4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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