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敦,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泰成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257036-X,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郝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业昕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09049-8,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贾同玲,董事长。审理经过 原告李辉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泰成实业责任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业昕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米跃新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洁梅
代理审判员 余晓婷
人民陪审员 武刚林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婷婷
书 记 员 高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