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付全有,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岛区而正焉书店,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王岳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而正焉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俞海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齐赛赛 书 记 员 齐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