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8号。
负责人:刘宝正,行长。
被告:左之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左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左之新已死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