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郑胜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琼02刑终36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郑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执行人郑胜退赔被害人康某军人民币400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郑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作出(2021)琼0271执329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林龙伟名下丰田牌汽车一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处置。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郑胜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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