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晴隆县恒兴汽配汽修厂,住所地:晴隆县莲城街道蔡家社区老牛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22324MA6GLUM25K。 经营者:黄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被告:贵州金州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沙子镇小寨村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YFGT52。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告: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晴隆县莲城街道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324MAAJM5N10J。 法定代表人:王新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祥、王妍婷,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保障房D栋3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OMA6JCBU87Y。 法定代表人:罗兴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祥、王妍婷,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晴隆县恒兴汽配汽修厂诉被告贵州金州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晴隆县恒兴汽配汽修厂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晴隆县恒兴汽配汽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00元,由原告晴隆县恒兴汽配汽修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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