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广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蔡元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广彬与被告蔡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元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广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元辉给付借款2,700元;2、蔡元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广彬与蔡元辉双方发生多次借贷行为,经结算,蔡元辉尚欠徐广彬2,700元,未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元辉多次在徐广彬处借款,2021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蔡元辉向徐广彬出具了金额为2,700元的借据一份。经催要,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广彬、蔡元辉对借贷金额予以确认,蔡元辉应按约定向徐广彬偿还借款2,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蔡元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广彬借款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元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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