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92号1栋1层1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NJB473P。 法定代表人:覃思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承胜,物业经理。 被告:宁旺才,男,住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旺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如意 书 记 员 林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