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412号)申请执行人:裴雄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裴家村六组(容城),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深圳速美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山路139号8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351715。
法定代表人:谢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幼铃、裴雄英、谭凯妃与被执行人深圳速美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三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119-12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分别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254元。本院以(2017)粤0305执542、5076-5077号依法受理。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三案本院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安凯艳代被执行人将三案执行款共计16786.86元支付至本院,前述款项划付150元作为三案执行费,三申请执行人每人各领取执行款5545.62元,三申请执行人均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三案依法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7)粤0305执542、5076-5077号、(2021)粤0305执恢385、412-413号案件执行完毕,三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