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德章,男,****年**月**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翼新双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库西工业园纬五路1号河北创业服务大厦424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8B9KA06。
法定代表人:栗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德章与被告新疆翼新双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德章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宁德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宁德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