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XBUN8D,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铁路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龙,职务经理。 被告:陈洪芳,身份证号码不详,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黑河市。 被告:路滨,身份证号码不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黑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芳、路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黑河市迁居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