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三层3-016。

法定代表人:郑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召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李会然,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云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会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禧云公司称,申请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2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禧云公司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其与李会然签署的《劳动合同》第3.4条,禧云公司与李会然经口头协商约定李会然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减半给付,双方对此无异议,李会然隐瞒了双方已经协商工资减半发放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对李会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处分,李会然要求禧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李会然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2号裁决:一、禧云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会然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14 669.14元;二、驳回李会然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禧云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李会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节,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协议减半发放工资的事实,属于禧云公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并非李会然在仲裁或诉讼中应当提交的必要证据,故禧云公司以李会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禧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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