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40号。

法定代表人:马雅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单绍安与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霞

人民 陪 审员   孟繁荣

人民 陪 审员   刘亚英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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