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玉梅,女,****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被告:张鑫,男,住辉南县。        

被告:张景超,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梅与被告张鑫、张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玉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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