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
负责人:黄骏,该分行行长。
被告:赵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薛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赵飞、薛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