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

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汉兴路龙成香榭里花园。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7551713346。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越。

被执行人:杨俊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白桂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马建越,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廖成永,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金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伟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汉兴路龙城香榭里花园B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杨俊海、白桂良、马建越、廖成永、金博、李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21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杨俊海、白桂良、马建越、廖成永、金博、李伟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杨俊海、白桂良、马建越、廖成永、金博、李伟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昊昱建筑设备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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