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沙岭村观沙嘉园6栋1201号。

经营者:钟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728号云之谷财创中心B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21EP44。

法定代表人:钟月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5366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536672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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