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霞娜,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执行人:彭佳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范佐俏,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霞娜、彭佳龙与被执行人范佐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553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91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8号。2016年9月18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以(2019)粤0305执恢26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范佐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的50%权利份额,因上述财产性质为全成本商品房,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故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2019年11月2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佐俏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再次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案外人范某代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了执行费15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8号、(2019)粤0305执恢26号、(2021)粤0305执恢8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