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仲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张桂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晨盛恒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晨盛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6PR1M6L。
法定代表人:段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林仲祥与被告张庆军、张桂喜、河南晨盛恒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林仲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林仲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林仲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仲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