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西山村四组。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西山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东路*号08级英语1班。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水县史官乡郭家山村8社。
审理经过
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款208648.7元及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3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委托评估、拍卖阶段,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