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军,****年**月**日出生,徐州优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洒水车驾驶员,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建军在工作期间驾驶苏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洒水车),沿徐州市科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奎淮路交叉口处准备右转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女,殁年21岁)发生相撞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受伤,被告人李建军随即拔打120、110报警,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建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于2018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建军所在单位、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补偿、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人民币62692元、9113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当庭不持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军的供述;被告人李建军的驾驶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赵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事故处理相关材料;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赔偿协议及补偿协议;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建军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建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建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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