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征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武清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征礼诉被告武清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征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清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阳征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日,被告武清中以搞房地产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20年9月6日和2021年2月8日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17400元,截至到2021年2月9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674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武清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阳征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武清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阳征礼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20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7400元,均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欠原告6740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武清中向原告阳征礼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武清中经原告阳征礼催要未及时返还全部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全部借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阳征礼要求武清中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清中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阳征礼借款本金6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由被告武清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