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张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车伟与张渝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11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车伟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47元,提取本案执行费2782元后,剩余1346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