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张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莹与被申请人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刘莹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