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李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素珍与李中华一案中,已向李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06)湖民一初字第449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中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华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