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迟晓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反诉原告):程国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迟晓绪与被告(反诉原告)程国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迟晓绪及反诉原告程国增均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迟晓绪及反诉原告程国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迟晓绪负担,反诉费150元,由反诉原告程国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