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汝景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本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仲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汝景富、季本文与被申请人杨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4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汝景富、季本文申请再审称:案涉主债务人杨玉龙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汝景富、季本文在第一个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杨玉龙重新为杨仲静出具借条,汝景富、季本文未作为担保人签字。杨仲静以汝景富、季本文出具8.5万元借条为由起诉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再审申请人汝景富、季本文在一审中已经将通话录音内容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经过被申请人杨仲静质证,故该通话录音内容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新的证据。被申请人杨仲静与再审申请人汝景富、季本文在一审、二审中出示的证据,法庭均组织对方进行质证,没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 综上,再审申请人汝景富、季本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汝景富、季本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