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宏云,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冯加平,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刘世军,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宏云与被执行人冯加平、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辽09执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20)辽0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高宏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冯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门支行存款753489元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西阜新营业所存款26726元,共计780215元,已经发放给高宏云。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宏云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亿股的冻结和1亿股的2017年、2018年股息2000万元的冻结,解除冯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银通支行存款15056元的冻结,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上述冻结解除。

2021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高宏云与被执行人冯加平、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宏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加平、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宏云与被执行人冯加平、阜新市清河门区德荣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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