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岩,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磊。 被告:贾文竹。 被告:沈阳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高磊、贾文竹、沈阳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3元,保全费148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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