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存彦、冀海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存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冀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存彦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冀海明驾驶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刘平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冀海明驾驶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