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進虎,男,住张掖市山丹县。
被执行人:何俊,男,住张掖市山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76642.57元,案件受理费3604元、申请执行费2549.64元,合计182796.21元。我院于2020年9月1日委托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调查被执行人何俊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所村委会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何俊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经我院网络查控,我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冻结并扣划何俊在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霍城支行处账户××××内存款200元,冻结并扣划何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南关支行处账xxxx内存款900元,被执行人何俊主动履行9000元,合计11000元。2021年3月12日,高進虎与何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高進虎于2021年3月12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高進虎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924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哈再拉
审判员 卡力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