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微路。 法定代表人: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方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晏晓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丽艳 书 记 员 谭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