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水市三丰日用品超市,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庆春街**三丰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0J1N6R。 法定代表人:夏岳仙。
审理经过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7)浙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三丰日用品超市银行存款人民币309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蓝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何依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