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露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王昀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露宁与被告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露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于露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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