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茜,女,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翔然,女,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叶博文,男,40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叶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