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浙,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浦城县。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月19日、2月4日,分别被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珍霞,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浦城县。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2月4日,分别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建峰,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浦城县,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2月4日,分别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冲标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5日14时许,浦城县管厝乡溪南村丁头山村民因防范新冠疫情在村道上设卡。浦城县圣农运送饲料的车辆受到阻拦后,管厝乡干部带领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村民做疏导工作,并告知圣农的车辆和工作人员经过了严格消毒和检测,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得阻拦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流通。工作人员在劝说未果后报警,浦城县公安局管厝派出所民警郭科洪、董俊勇即带领协警项某出警,在现场依法告知阻拦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立即撤销关卡,但村民拒不配合。民警在乡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进行清场,被告人陈珍霞就将工作人员的口罩摘掉、眼镜打掉,协警项某见状拉开陈珍霞。被告人王建浙即上前殴打项某,两人滚到坡下的河滩上,王建浙压住项某并叉其脖子,被告人王建峰、陈珍霞也先后上前殴打项某。经鉴定:项某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峰自首,其与被告人陈珍霞、王建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还向浦城县公安局管厝派出所民警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王建峰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现场工作人员自述材料、“菜篮子”工程材料、浦城县管厝乡溪南村会议记录及座谈会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潘某、范某、林某1、余某、祝某、陈某1、苏某、陈某2、林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项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的供述,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峰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王建浙、陈珍霞、王建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建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珍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建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