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威,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金铭,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孙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铭、孙相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