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王五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余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城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1888607W。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仇君与被告王五九、余刚忠、宋国强、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仇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仇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