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世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九梅,黑龙江省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霍世凤与被告何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世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世凤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世凤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蓝钰 人民陪审员 韦淑杰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