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谢小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珍与谢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谢小明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东湖小微企业存款345.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