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凤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本溪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德馨,本溪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瑜,本溪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岐诉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林凤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提出其与本溪市人民政府达成本案和解,当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凤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凤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凤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