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维光
被申请人:孙启盼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维光与被申请人孙启盼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
原告诉称
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维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启盼的银行卡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
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
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
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