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东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852519XA。 法定代表人:袁瑜,系该公司出纳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远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徐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南昌市菱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沙窝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097413。 法定代表人:邬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松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5608309F。 法定代表人:徐远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申诉人徐远明因与被申诉人南昌市菱伊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09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检民(行)再监[2019]3609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9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以资金严重不足,无法组织有效生产经营,长期无力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赣09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赣0924破字第5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8月25日,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中止对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周新 人民陪审员 廖山军 人民陪审员 龚糖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何 畏 书 记 员 邓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