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暖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向东因与被上诉人金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过程中,程向东向本院提交其共计还款115000元的还款记录及收条作为新证据。经过质证,程向东及金暖贵对于还款数额为115000元均无异议,但是对于欠款的总额有异议,故而对于实际欠款数额如何认定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在重审中,就案涉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及欠条成因与案涉买卖合同之间关系予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书宇 审 判 员 吴红娜 审 判 员 张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慧敏 书 记 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