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常福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辉与被告常福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由原告张晓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林